晋江市老年大学第三届校董会章程
晋江市老年大学校董会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晋江市老年大学为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老龄工作方针,进一步增强学校活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更好更快发展,决定成立晋江市老年大学校董会。
第二条 校董会是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由热心支持老年教育事业的海内外各界社会人士、社会团体负责人参加的协助政府办学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校董会宗旨: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协作,拓宽办学资金渠道,促进和加强社会与学校的相互联系,并对学校工作进行民主监督,推动学校全面提高办学水平。
第二章 校董会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董会敦聘永远名誉董事长、名誉董事长若干名。设董事长一名,执行董事长一名,常务副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若干名。校董会办事机构设秘书处、财务组。秘书处设正、副秘书长。财务组由会计、出纳组成。
第五条 校董会成员由学校聘请并发给聘书。董事长、执行董事长、常务副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秘书长由校董会协商产生。常务董事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长、常务副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秘书长组成。办事机构成员由常务董事会推荐组成。
第六条 校董会每届五年,成员可续聘连任。
第七条 校董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董事会每学期举行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主要听取学校工作通报、研究校董会工作及学校有关活动。
第三章 校董会的会务管理
第八条 校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定期召开校董会,会务实行常务董事会负责下的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董事长主持全面工作,执行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协助董事长管理校董会资产,分管秘书处和财务组。
第九条 办事机构职责。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根据章程及校董会的决定办理日常事务和管理财产,并定期向董事长报告工作。财务组负责校董会资金往来的业务工作。
第十条 对捐资捐物者的表彰。捐资数额不计多少,不分先后,款额可一次兑现,也可分期兑现。根据捐赠数额授予捐资者相应的荣誉。
捐资者有权对所捐款项指定专门用途或设立专项基金会。
第四章 校董会的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校董会资金来源:
(一) 校董会成员和其他社会人士捐赠;
(二) 利息;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校董会资金用途:
(一)奖励表现优秀的学员和教职工;
(二)扶助经济困难的学员和教职工:
(三)资助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四)支持学校开展教学实践及文化体育活动;
(五)支持学校开展对外交流合作活动;
(六)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七)从事与老年教育相关的公益活动;
第十三条 校董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用途,不
得在成员中分配。
第十四条 校董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校董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同一人担任。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校董会财务工作按照各项制度办理,印章、账、款、物分人保管,年终结算时进行盘点核算。校董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分别由秘书长和会计保管。财务组按规定编制校董会年度财务报表向董事长报告,同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有关报表。
第十七条 凡校董会的资金往来,均应纳入财务管理。所有的集资、接受的捐赠等资金,均使用盖有本会公章的合法收款凭证,使用前应先由会计登记,用完后存据缴会计核对后,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资金的运作严格审批程序。实行董事长一支笔审批制度。学校和校董会秘书处分别根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用款计划,报董事长审批。
第五章 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校董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董事或董事单位对学校的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受学校录入校史或以适当形式纪念;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情况通报;
(三)参加学校举办的相关活动;
(四)参与校董会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五)审议校董会资金的收支账目。
第二十条 校董会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对校董会和学校的建设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促进董事单位与学校之间的联系合作;
(三)宣传学校的办学成效;
(四)动员更多的个人或团体支持老年教育事业,参加校董会的工作;
(五)为学校捐资助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校董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董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本章程
修改需经校董会议同意,并经下一届校董会确认。
2002年12月通过
2006年06月修改
2007年11月修改
2010年05月修改
2011年10月修改
2019年05月修改